2007年11月5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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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专家呼吁诊治“城市病”也得用法律
本报记者 仇健

  本报讯 “一边大规模推进拆迁和建设,一边不考虑城市的生态保护和建设,使得本来就很脆弱的城市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。”11月2日,“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”理论研讨会在杭州召开,与会专家提出,要整治这种“城市病”,制定《城市生态保护法》很有必要。
    与会专家指出,制定《城市生态保护法》是非常必要的。若条件不成熟,也可先制定相关条例,以建立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规综合体系,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、制度化。这样,城市生态化发展就能得到法律保证,做到有法可依,对不符合生态化发展的行为就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惩处手段,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。此外,还要制定行动计划,实施符合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政策,改变以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政策、计划,制定城市各领域、各行业生态化发展的战略、步骤、目标等,并确定优先发展领域,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,加快城市生态化发展步伐,使城市逐步走上生态化发展道路。